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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局出台《约谈办法》督促落实药械妆质量安全责任
发布时间:2021-11-15 09:34     阅读次数:0

为强化疫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安全监管,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,规范约谈工作,近日,省局印发《安徽省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约谈办法(试行)》。

《约谈办法》共4章24条,包括总则,对药品、疫苗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研制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单位和市、县政府及其市场监管局的约谈,附则等内容。

针对疫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单位和市、县政府及其市场监管局等两类对象的约谈,《办法》分别明确了约谈情形、被约谈的人员、约谈的程序以及约谈的主要内容等。

《约谈办法》指出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对疫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单位进行约谈。一是发生疫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安全事件的;二是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,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;三是产品经抽验不合格或风险监测结果异常,存在质量安全隐患,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;四是群众投诉举报、被媒体曝光较多或影响较大的,存在质量安全隐患,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;五是产品召回不及时、不彻底的;六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。 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对市、县政府及其市场监管局进行约谈。一是市、县市场监管局未及时发现疫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安全系统性风险,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疫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的;二是市、县政府未履行疫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安全职责,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疫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的。

《约谈办法》规定,约谈由省局和市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,根据工作需要可同时对多家疫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单位进行集体约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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